送錢給公務員就是不對
公務員號稱公僕,豈能太阿倒持,向總統的頭家收錢?
送錢給公務員就是不對◎朱言貴 二次金改不少金控老闆或大老闆行賄扁家,卻因為收賄的扁家「不違背職務」,送錢的老闆敗壞政風,反而逍遙法外,個個沒事。 立法院大會業已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增訂第11條第2項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正式完成立法程序。未來這種「花錢買心安」的民眾,將科以行賄罪,用以杜絕官場盛行的紅包文化。 當然,在華人的世界裡,送禮及收禮係一門大學問,往往卻之不恭,然而收之損廉,其中的拿捏分際,確實煞費斟酌。 送紅包給公務員的行為,本身就是不可取之舉動,表面上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實則不然,除了隳壞官箴,傷害公務的廉潔性之外,同時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絕對不可等閒視之。 舉例來說,筆者初任公營事業人員之際,承辦報關提運方面之業務,曾目睹眾多民間報關行赤裸裸地把新臺幣塞到關員的手中,以方便其提前報關提運之案件,如同中間插隊一般,從而損及其他報關提運人士的利益。此風不可長,極為顯然。 表面上,這是給送錢者恩惠,屬於「便民」措施,但是實質上,卻是戕害多數守法者的權益,非常不公平。走後門、行方便的人太多,不啻把法律踐踏於地,何貴乎法規之存在?換句話說,若是不違背職務而賄賂,送錢的一方即不構成犯罪的話,則不免凸顯金錢萬能,用鈔票便可收買公務員的人格,而由其提供優先之服務,那麼這樣的政府機關與公務員,尚有什麼尊嚴可言? 滿清末年政治黑暗,其中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衙門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凡事政以賄成。當然升斗小民痛苦不堪,完全以金錢去論斷是非曲直,造成民怨滋生,乃是其來有自。 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務員號稱公僕,豈能太阿倒持,向總統的頭家收錢?我們絕不容許送錢給公務員者,享受特殊的待遇,而未送錢給公務員者,淪為「次等國民」之命運,否則真是天道寧論。 (作者為空大法律課程教師)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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