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2012-11-19 13:25
(三)刑事局辦理本案查處過程,雖稱曾電洽臺中市警察局提供關鍵資料,然又表示不知接電話者係何人,詢據臺中市警察局及第一分局相關業管人員又均否認接到電話,致衍生爭議,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貳、案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處理所屬刑警是否違法、違紀之查處,未確實瞭解本案委查內容,致查處程序不週,核有疏失;逕依臺中市警察局查處結果函復本院,既未簽會督察單位做實質調查,亦未調閱相關資料,以檢核該局查處結果是否確實,亦有違失;查處過程,雖稱曾電洽臺中市警察局提供關鍵資料,然又表示不知接電話者係何人,臺中市警察局及第一分局相關業管人員又均否認接到電話,致衍生爭議,顯有未當。
參、事實與理由:
緣本院前調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陳鴻廷涉重利、詐欺罪責案件涉有違失案,並就「臺中市警察局內部管理鬆散,所屬第一分局員警楊席華等人,因受人請託,介入其他警察機關偵辦中之刑事案件,越權逮捕被告並執行搜索,且未經檢察官同意,逕將扣案且被告主張權利之證物發交告訴人;又內政部警政署及臺中市警察局對本案未依規定查處,無從防杜員警私案公辦、一案二辦及不當介入債務糾紛之弊端,不但易衍生風紀問題,復有侵害人權之虞,核有重大違失」等事由分別糾正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及臺中市警察局在案。糾正案文事實與理由一之(二)略以:「詢據偵查佐楊席華表示:…97年6月26日晚間8時35分蔡佩君到場由其製作筆錄等語。…。又97年6月26日該分局偵查隊非由員警楊席華所屬小隊輪值,該小隊亦無人擔任值日人員,此有97年6月26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勤務分配表足稽,上開事實亦經楊席華等人在本院約詢時坦承在卷。」、一之(三)略以:「…又同年6月26日渠等未輪值值日勤務,卻於偵查隊辦公室內越權受理告訴人報案…」,合先敘明。
查該案調查期間,臺中市警察局101年4月24日中市警刑字第10100142671號函依據本院監察調查處101年3月27日處台調貳字第1010830746號函示,檢送該局員警偵辦民眾陳鴻廷涉重利、詐欺案「查處報告」,查處情形(一)之1內容略以:「…97年6月26日偵查佐楊席華輪值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值日勤務…」,核與卷內相關事證顯示:該日並非楊席華輪值等情不符,究臺中市警察局上開查復是否涉有偽造文書或其他違失情事;而警政署暨所屬各警察機關受理本院委託調查及行政調查員警涉及違法、違紀及偵辦刑案違失案件之處理情形又為何?另立案調查,經函請警政署就臺中市警察局上開「查處報告」內容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違失情事查復到院;並先後於101年7月23日約詢警政署副署長林國棟、督察室主任李福順、該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副局長陳檡文及承辦(司法)科相關業管人員;7月30日約詢臺中市警察局局長刁建生、第一分局分局長蔡金霸及相關業管人員;嗣警政署、臺中市警察局又於約詢後檢送補充書面資料到院;9月20日再約詢刑事局局長林德華、副局長楊源明及司法科承辦人偵查員邱千育等人到院。臺中市警察局101年4月24日中市警刑字第10100142671號函復本院內容與實情不符乙節,經警政署(刑事局發文)函臺中市警察局轉第一分局查處後函復:係因楊席華於101年4月19日撰寫職務報告描述97年之事件,因時日已久、記憶有誤,致有所誤植,難論以偽造文書刑責,業予行政疏失之劣蹟處分;另第一分局調查人員分隊長江明儒自陳因為掌握公文時效而疏未查察逕予引用楊員職務報告上所述之值日期間,論以未盡查案責任申誡二次;系爭臺中市警察局101年4月24日函承辦人李柑葵申誡一次在案。刑事局處理本案相關違失臚列如下:
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未確實瞭解本案委查內容,致查處程序不週,核有疏失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第3條第4款:「刑事局掌理事項如下: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7條第4款:「司法科職掌如下:四、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第13條第2款:「督察室職掌如下:二、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查處事項。」
(二)查本院監察調查處101年6月13日處臺調壹字第1010831565號函請警政署調查所屬員警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違失情事,案經警政署交付該局查復,該局承辦之司法科未確實瞭解委查內容,並依上開規定簽會督察單位,提供查處方式之意見,即逕函臺中市警察局查處,自有未洽,嗣經本院101年7月23日約詢時提出質疑,警政署又以101年8月20日警署刑司字第1010004931號函復本院略以:1、警政署查處所屬員警疑有涉及違法、違紀及偵辦刑案違失情事,係由政風、督察及刑事系統分依(政風室依「警察機關廉政實施方案」、督察室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偵辦刑案違失則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查處,各單位依權責分工、協調合作實施調查作為。2、本件調查因係屬員警偵辦刑案涉有違失,警政署依業務權責分文刑事局主政,並由該局司法科承辦云云,又該局先後以警政署101年7月19日警署刑司字第1010004293號、9月17日警署刑司字第1010122924號函查復本院略以:「刑事警察局司法科負責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本案源於涉及警察執行逮捕、搜索、扣押物發還之情形,故交司法科辦理」。另本院於同年9月20日詢據該局楊源明副局長答復:「本案整個調查案從去年8月開始交辦,第2階段則是今年6月13日。本案因第1階段屬司法科才延續辦理。案經事後檢討本案(監察院)6月函內容涉及員警違紀案件,應簽會督察單位。」
(三)按本案委請調查事項係請警政署查明所屬員警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違失情事,依前規定,應屬員警是否涉有違法、違紀之查處事項;惟刑事局主政後,未確實瞭解委查內容,並依規定簽會督察單位,查處程序不週,核有疏失。
二、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本案委查事項,僅函轉臺中市警察局查處,並逕依該市警局查處結果函復本院,既未簽會督察單位做實質調查,亦未調閱臺中市警察局相關資料,以檢核其查處結果是否確實,亦有違失
(一)警政署100年10月14日警署督字第1000176053號函發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第七章就風紀案件調查之相關作為訂有詳盡規定,該章第65點明定調查風紀案件,應蒐集具體證據,依據證據認定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證,均應注意蒐集;正面、反面、側面等多方查證;選擇重點,積極蒐集具體證據,注意蒐集勤務紀錄、公文檔案等原始資料,物證重於人證等調查工作重點。另又規定得踐行法定程序約詢相關涉案人員;並得向其他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等作為。調查處理情形,應以案件調查報告表報核。案件查實核定後,應依調查結果採取適當處置及防範措施。
(二)本案臺中市警察局查處過程,依據該局101年8月16日中市警刑字第1010070612號函檢送相關簽呈、函稿等資料,茲彙整如下:
1、本案偵辦人員小隊長張文通等4員,時任該局所屬第一分局,相關卷證存檔於該分局,又本院指陳該局查處事項與卷內資料相左部分,係源自於第一分局函報該局之查處結果,故請該分局查處。
2、第一分局查處情形:(1)、請偵查佐楊席華提出職務報告表示意見;(2)、調閱97年6月26日、25日勤務分配表,獲知楊員擔服25日8至8時值日勤務;(3)、查閱偵查佐楊席華受理重利、詐欺案,製作被害人蔡佩君筆錄,製作時間97年6月26日20時35分至21時43分止。(4)、查閱該分局101年4月20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10011423號函相關公文後,認楊員報告敘述錯誤,以致所復與檢送資料未盡相符,核有疏失,予以劣蹟一次處分。另依本案例加強該分局員警教育訓練,避免發生同樣錯誤。據以查復臺中市警察局。
3、第一分局分局長另批請該分局督察組即時依監察院函示查明究責陳報略以:楊席華97年6月2620時35分「擴大臨檢」勤務,卻於101年4月19日職務報告載述「值日」勤務,核與事實不符,惟楊員辯稱因時日已久記憶錯誤,導致於先前職務報告誤植當日為值日勤務,且查職務報告係屬向長官報告性質,內容陳述係為個人辯解、說明,並未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情事發生。且尚欠事證證明楊員有偽造文書或其他違法情事,同意偵查隊前項簽見。
4、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除請第一分局查處見復、並請該市警局系爭公文承辦人巡官李柑葵職務報告書表示意見,經分析研判,簽會該大隊督察組及該市警局督察室「同意刑事警察大隊查處意見」,簽報局長同意後函復警政署。
(三)臺中市警察局暨第一分局前開辦理本案之查處過程,乃係依據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相關規定辦理,先由持有本案相關卷證之第一分局查處;通知當事人偵查佐楊席華提出職務報告表示意見;調閱相關勤務紀錄,逐項核對;簽會分局、局本部督察單位查明究責陳報後,始函復警政署。惟查刑事局處理本案過程,據警政署101年7月19日警署刑司字第1010004293號函復本院略以:「刑事局承辦人於101年6月14日收文後,先以電話並將相關來文掃描後交辦臺中市警察局,並查知原案件承辦人巡官李柑葵已調任他分局服務,改由警務正陳春安承辦,刑事局於同月15日以警署刑司字第1010094798號函交臺中市警察局查處,並限期3日內查復。因臺中市警察局遲至同年月25日始以中市警刑字第1010053653號函復該署,經該署於6月29日收文並隨即交下刑事局辦理,該局以同(29)日警署刑司字第101003883號函回復監察院」云云。至刑事局辦理本案,何以僅係核轉臺中市警察局查處結果函復本院乙節,詢據該局承辦人邱千育答復略以:「答復(本院)係以法律面做判斷。」、副局長陳檡文亦答復:「司法科只能做書面審查。」(本院101年7月23日約詢筆錄)嗣再詢據該局副局長楊源明略以:「(問:陳副局長何以答復司法科只能做書面審查?)楊答:就司法科而言,只能做書面審查;但就局而言,可以簽會督察單位做實質調查。」(本院101年9月20日約詢筆錄)。
(四)綜上,刑事局辦理本案委查事項,僅函轉臺中市警察局查處,並逕依臺中市警察局查處結果函復本院,既未簽會督察單位做實質調查,亦未調閱臺中市警察局相關資料以檢核其查處結果是否確實,亦有違失。
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本案查處過程,雖稱曾電洽臺中市警察局提供關鍵資料,然又表示不知接電話者係何人,詢據臺中市警察局及第一分局相關業管人員又均否認接到電話,致衍生爭議,顯有未當
(一)據刑事局承辦人偵查員邱千育101年7月23日於本院約詢時答復略以:「請臺中市警察局查復並做複核,期間並請臺中市警察局提供97年6月26日勤務表,但臺中市警察局答復已找不到。會後了解是誰回電,補陳書面資料。」(本院101年7月23日約詢筆錄)嗣刑事局以警政署101年8月20日函查復本院略以:「經檢討刑事局承辦人偵查員邱千育未能依照前揭調查程序詳予審核相關卷證,雖曾主動洽請臺中市警察局提供相關關鍵資料,惟疏未製作公務電話記錄並續予詳查,亦未簽請該局督察人員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製作訪談筆錄以檢核其『職務報告書』是否屬實…,確有疏失,經該署核予申誡一次行政處分,以資警惕」。之後,本院再次於101年9月20日就是否電洽臺中市警察局乙節,詢問刑事局承辦人邱千育答復略以:「當天確實有打電話因疏忽未做電話紀錄,無法確定是誰」云云(本院101年9月20日約詢筆錄)。
(二)然據臺中市警察局及第一分局相關業管人員於101年7月30日到院接受約詢時,就是否接到刑事局承辦人邱千育電話洽請提供勤務表乙情,均予否認(101年7月30日本院約詢筆錄)。
(三)刑事局辦理本案查處過程,雖稱曾電洽臺中市警察局提供關鍵資料,然又表示不知接電話者係何人,詢據臺中市警察局及第一分局相關業管人員又均否認接到電話,致衍生爭議,顯有未當。
綜上所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處理本院委請查處臺中市警察局101年4月24日中市警刑字第10100142671號函附「查處報告」內容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違失情事,就本案之分文程序,僅延續本院去年委請調查刑警偵辦刑案相關違失,未確實瞭解本案委查內容,致查處程序不週,核有疏失;辦理本案委查事項,僅函轉臺中市警察局查處,並逕依該市警局查處結果函復本院,既未簽會督察單位做實質調查,亦未調閱臺中市警察局相關資料,以檢核其查處結果是否確實,亦有違失;辦理本案查處過程,雖稱曾電洽臺中市警察局提供關鍵資料,然又表示不知接電話者係何人,詢據臺中市警察局及第一分局相關業管人員又均否認接到電話,致衍生爭議,顯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黃武次
余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