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怎可組幫派
做個黑幫的領導者刑罰可不輕!這還只是普通《刑法》的處罰規定;如果行為符合特別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處罰要件,受到的懲處那就更重了!
◎葉雪鵬
自從網路盛行以來,網路上發生的事,真是無奇不有!之前有報紙報導:一位家在雲林的17歲蔡姓少年來到嘉義闖天下,借住友人家中。平日在海產店打零工,閒來無事便泡在網咖裡,玩那些打打殺殺的無聊電玩,仍然無法排除內心的空虛。由於平時注意幫派活動,對幫派組織特別感興趣,從「大咖」到小角色的組織排列,記得一清二楚。在無聊之餘,想到自己目前只是被人喚來喚去的小角色,一旦冒出頭成為一幫之主,便可以威風凜凜地發號施令,豈非快哉!
為了要實現夢想,想在網路上成立一個幫派組織,幫名定為「雷龍幫」,自號為「鬼龍幫主」;並設有副幫主,其下分置四個堂口,堂名分別為魅堂、宇堂、殂堂、冥堂。組織看起來有模有樣,細看這些無厘頭的名稱,便知道簡直是在胡鬧。令人感到可笑的是,他還煞有其事地訂下多項幫規,包括:「不可拿雷龍幫名義亂嗆、不丟雷龍幫的臉、不可有內亂、要團結,才可強盛。不可以搶走自己人的馬子或腳踏兩條船。」等等,還怕網友不重視,並打出「不怕警察就一起來參加,敢玩就要玩大一點的,出來混只能衝,不可回頭。」的口號。並且特別加註:「雷龍幫是現實的,不是網路幫派」。
警方在網上看到這些口號與組織大略,認為倡導的人是在招兵買馬組織幫派,便介入調查;蔡姓少年發覺警方在找他,大為緊張,四處躲藏,後來終被警方在網咖中尋獲。蔡姓少年到案後承認網路上的文字是他所為,說自己這樣做只是為了解悶,並非要組織幫派。警方清查這個網站,成立短短的三個多月,竟然吸引五萬二千多人點閱。有興趣要加入的人,卻是寥寥無幾,警方找到3個被列為核心幹部的少年,其中念國一的黃姓副幫主說:他只是借予蔡姓少年1百元,不知道怎麼會被列為副幫主?魅堂堂主16歲的邱姓少年與15歲的副幫主侯姓少年也都說只是進入網路的聊天室與蔡姓少年聊過天,不知道這些封號由何而來。可以看出蔡姓少年倡議組織幫派,並未成為氣候。不過,警方還是認為他在網路上公開散布籌組幫派的訊息,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所定,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的虞犯情形,移送嘉義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
蔡姓少年在網路上籌組夢幻幫派,是否會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上的「虞犯」?由於涉及的具體案件已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法官自會處理,就不必細談了!這裡要聊的是在網路上成立幫派,為什麼會與犯罪有關的問題。
人民有集會與結社之自由,為《憲法》第14條所明定。幫派是一群有共同理念的人長期性結合,屬於結社的一種,蔡姓少年在網路上籌組幫派,依《憲法》的規定,自有籌組的自由。為什麼警方會加以干涉呢?原來《憲法》另在第23條中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這條文的反面解釋,為了防止妨害到他人的自由,維持社會的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有必要者,是可以制定法律來限制的。對於人民團體,政府訂有〈人民團體法〉來管理,無厘頭的幫派組織,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所以要受到這法的規範,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的許可。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依該法第60條第1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首謀者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組織幫派,不是在網路上號召一下,有幾個盲從之徒響應就可以成立的。
前面所提的只是籌組幫派的一些行政上管理問題。如果組織幫派之目的是想走偏鋒,要在江湖上闖出名號,做些正派人士所不屑的勾當,像為人「圍事」、用暴力替人討債等等犯罪行為,這個幫派便成為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參加的人成立《刑法》第154條第1項的犯罪,要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依〈施行法〉第1條之1的規定,已提高為新臺幣1萬5千元);首謀者也就是做「角頭」的人,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做個黑幫的領導者刑罰可不輕!這還只是普通《刑法》的處罰規定,如果行為符合特別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處罰要件,受到的懲處那就更重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政府為了防制組織犯罪,也就是社會大眾口中的「黑幫」,在民國85年間所制定。用來打擊黑道,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什麼是組織犯罪呢?這條例的第2條賦予的定義是指:這個組織的成員要有「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者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所謂有「內部管理結構」,是指組織成員之間,有上下屬從的關係,內部有主持人或者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實行階級領導,下屬要服從主持人或首領的命令行事,違抗者可以依內部規範來懲處。一個「組織」,一旦被主管機關認定是「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這條例第3條第1項的規定,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加這個犯罪組織的人,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法治視窗-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登載日期為100年12月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