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越勞被毆案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
壹、案 由:據報載,101年4月10日晚間1名越籍勞工被仲介公司股東圍毆成傷,送醫並報警要求緊急安置,警方轉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並特別告知該勞工疑遭仲介公司股東毆打,詎該局非但未對其緊急安置,竟讓仲介公司將該勞工從醫院帶回。數日後。該勞工又疑似被仲介公司圍毆重傷,目前生命垂危。究臺中市政府之處置是否涉有疏失,認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乙案。
貳、調查意見:
據報載,101年4月10日晚間1名越籍勞工被仲介公司股東圍毆成傷,送醫並報警要求緊急安置,警方轉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並特別告知該勞工疑遭仲介公司股東毆打,詎該局非但未對其緊急安置,竟讓仲介公司將該勞工從醫院帶回。數日後。該勞工又疑似被仲介公司圍毆重傷,目前生命垂危。究臺中市政府之處置是否涉有疏失,認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爰申請自動調查。
案經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衛生署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及清水醫院調取相關卷證資料詳予審閱,並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6日及同年月11日二度赴豐原醫院探視被害人謝OO,復於同年月21、29日約詢豐原分局副分局長許哲豪、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臺中市政府秘書長黃國榮、該府勞工局局長賴淑惠、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副局長廖為仁、移民署謝署長謝立功、副署長張琪、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技正黃韶南、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專門委員林阿明、豐原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張正一、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洪泰文等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到院說明,業調查竣事,茲將調查意見臚列如后:
一、行政院應統合各相關主管機關妥處本案,以挽救此一人權侵害事件對政府形象之重大傷害;由於涉及各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事權複雜,允宜由政務委員專責協調,並予課責,務期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予以合理之救濟與補償,並以最大誠意照顧其日後之生活:
(一)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憲法第53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2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案情摘述:
1、本案越南籍勞工謝○○(00 000 00000護照號碼B0000000,下稱謝君)先生係於100年12月底來台,經勞委會核准自101年2月1日起受僱於○○實業有限公司,謝君於101年4月9日23時31分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1955專線以一般申訴案件(流水編號:201204090861)申訴雇主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未依規定提供薪資明細表及未全額給付薪資及遭仲介公司扣留健保費、所得稅、護照、居留證等事,同年4月10日晚間謝君另再向1955專線申訴(緊急申訴案,流水編號:201204110004)下班後在仲介提供之宿舍外遭仲介糾眾毆打致傷,請求安置。但因相關主管機關處置失當,同年4月13日,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後,謝君竟於當日再遭仲介公司人員唆使暴徒圍毆,致重度昏迷,生命垂危。此誠屬政府在人權政策施政上之重大違失案件。
2、謝君於101年4月13日經人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急診室急診;據該院神經外科主任張○○醫師所述,經該院檢查發現,病患因頭部外傷導致腦部神經功能嚴重受損,併有呼吸衰竭現象,經安排於加護病房住院,予以藥物治療,並施予氣管切開手術;病患情況逐漸穩定,於101年5月15日轉至復健科病房,接受後續復健物理治療,目前病患生命跡象穩定,但仍存有嚴重神經功能障礙、神智不清、四肢僵硬、臥床,無法自理生活;該院建議轉至護理之家,並接受長期復健治療。依據該院估算,入住護理之家5年之經費預計為新臺幣(下同)2,292,740元,且護理之家費用非健保給付範疇。
(三)本案係攸關政府人權立國政策的重大違失案件,涉及政府行政及司法機關層面殊廣;被害人越南籍勞工謝君係依據政府提供之外勞申訴1955專線進行合法陳訴,竟遭仲介唆使暴徒兩次圍毆,導致重殘。警政署已確認本案仲介公司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情事,並已安置相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共計7人。由於後續之治療安養、賠償及司法救濟等任務十分複雜,行政院係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法自應監督所屬充分落實外國人聘僱管理工作,並應統合各相關主管機關妥處本案,允宜責成一位政務委員專案負責協調,儘速推動落實相關救濟措施,並予課責,懲處加害人,務期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予以合理之救濟與賠償,並以最大誠意照顧其日後之生活,以挽救此一人權侵害事件對政府形象之重大傷害。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警察局處理本案嚴重失當,核有違失,臺中市政府督導不周,亦有違失:
(一)臺中市政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該府所屬機關及員工;該府設勞工局、警察局;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該局設外事科,掌理涉外案件處理事項。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該局設外勞事務科,掌理外籍勞工勞資爭議之協調、外勞安置庇護、外籍勞工及外國人工作之管理與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國人部分)等事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2條及第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對本案之處置失當情形:
查據勞委會復稱,101年4月10日謝君致電1955專線申訴,遭仲介糾眾圍毆傷害及不當對待等情事,1955專線曾3度(4月10日22時16分至4月10日23時9分)致電警方,請警方協助救援、就醫,並於就醫後,暫時安置於警局。1955專線督導於通話過程,多次轉達警方,本案涉及仲介人身傷害事項,切勿透過仲介給予協助或逕由仲介帶走謝君,爰請警方協助外勞就醫,並於就醫後先行安置於警局。1955專線將另行派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請該局於上班時間辦理後續人身傷害、安排安置及扣留證件等事宜。
該警局嗣於謝君4月13日遭嚴重傷害案件後之調查過程中,掌握其遭勞力剝削之跡證,並於4月26日約談相關涉案人,並針對本案仲介公司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情事進行調查,確認仲介公司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且安置相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共計7名;另亦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並配合臺中市調查處等單位,共同持續擴大偵辦。惟查,謝君早於3月24日即赴神岡派出所接受偵訊,另仲介糾眾毆打被害人非比尋常,非屬一般民事糾紛,且警方負有犯罪偵查權責,本案警方若本於權責於4月10日接獲報案後即積極依相關規定深入查察、鑑別,即時掌握人口販運事件之跡證予以妥處,將可有效嚇阻後續暴力行為,當不致發生4月13日嚴重傷害情事,警方之處置容有欠積極,核有怠失。
另函據警政署查復稱,101年4月10-11日,本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承辦人員通知119,將謝君送至醫院救護診治返所後,僅填寫工作記錄簿「處理案號B0111010401993謝君細故發生口角爭吵糾紛」,未詳實填寫處理情形及內容,此節與規定不符。該署已責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利用各項集會或勤前教育機會加強施教,要求同仁務必落實各項執勤作業程序,以強化機關內部程序控管並提升工作品質。
(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本案之處置失當情形:
1、有關勞政單位提供外國人安置庇護部分:
(1)查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復稱,有關勞工單位提供外國人安置庇護,依勞委會之規定係於有雇主未善盡照顧責任或與雇主有勞資爭議時施行,惟其非為法律強制作為且仍需徵詢外籍勞工個人意願。本案經初步了解,外國人非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經確實徵詢外勞意願後,其信賴雇主並願隨雇主返回保護,且外勞確實已由勞工局依法責成雇主公司人員接回公司,當時確實無予以安置之必要。
(2)函據勞委會查復稱,101年4月9日謝君致電1955專線申訴遭雇主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未依規定提供薪資明細表及未全額給付薪資及遭仲介公司扣留健保費、所得稅、護照、居留證等情事,1955專線立即派案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協處前揭申訴事宜。同年月10日謝君致電1955專線申訴,遭仲介糾眾圍毆傷害及不當對待等情事,1955專線即致電警方協處,另1955專線亦派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請該局辦理後續人身傷害、安排安置及扣留證件等事宜。
(3)函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查復稱,在清泉醫院診治過程中,員警持續透過外勞手機撥打1955由翻譯人員居中溝通,被害外勞謝君表示渠係遭仲介找人毆打,且該外勞表示不敢住於宿舍,請求1955協助安置,1955表示將於4月11日上班時間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前往察看並安置。4月11日上午員警持續聯繫1955通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前往醫院協助安置,至中午13時30分許,勞工局承辦人員撥打電話至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電話中由副所長(張○○巡官)告知本案外勞疑似遭仲介率人毆打,需勞工局協助安置。
(4)函據移民署查復稱,本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接獲通報後如係認勞資爭議,應依規定將勞工暫時安置,等待轉換雇主。另若認有人口販運之情事,應通報當地司法警察單位,由司法警察依法務部頒訂之「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加以鑑別,若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則應將個案移至庇護所加以安置保護,並追究加害者之刑責。本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未了解外勞實際被剝削之情況,僅憑雇主一面之詞而未將外勞緊急安置,似有違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本案重點在於應落實標準作業程序,儘速妥適安置相關被害人員。建請勞委會督促各縣、市政府勞政單位,確實依處理勞資爭議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安置事宜,避免上開情事再次發生。
(5)據上,本案謝君於4月9日致電1955專線申訴表達遭雇主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未依規定提供薪資明細表及未全額給付薪資及遭仲介公司扣留健保費、所得稅、護照、居留證等事項;4月10日致電1955專線申訴遭仲介糾眾圍毆致傷,並明確表達請求安置意願;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僅憑雇主單方說詞,即認定本事件非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不符安置要件,率爾將高度可疑人口販運被害人謝君交由雇主帶回,未先予安置保護,再深入調查,實有失草率,殊為不當。詢據臺中市政府相關主管對上情並不否認,有本院詢問筆錄附卷足憑。
2、有關勞政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及本案調查部分:
(1)謝君於101年4月9日22時30分向勞委會1955專線申訴(一般申訴案件流水編號:201204090861)申訴雇主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未依規定提供薪資明細表及未全額給付薪資及遭仲介公司扣留健保費、所得稅、護照、居留證等事;同年4月10日晚間謝君另再向1955專線申訴(緊急申訴案,流水編號:201204110004)下班後在宿舍外遭仲介糾眾圍毆傷害,1955專線旋即分別派案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協處前揭申訴事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併案派查,派員於同年月13日上午前往外勞謝君工作所在地公司實施檢查。嗣不明人士於次(14)日凌晨向1955專線陳訴,外勞謝君被仲介毆打並已送醫。
(2)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人員於4月13日上午前往謝君工作所在地公司實施檢查,經初步檢查結果暨蒐集出勤紀錄、薪資表等未查有謝君一般申訴事項,惟謝君不在廠,經由檢查人員詢問後,雇主告知:謝君因前日受傷,接返謝君時亦請其待在公司,並再向謝君詢問事發原因及是誰打他,如果需要將請警方或勞工局介入,惟其均表示不願多說。當日謝君又向雇主表達返回宿舍休息後自行離去,現於宿舍休息等由。為確認本次檢查結果,仍須由謝君確認,惟因公司位大肚區,而宿舍位神岡區,兩地尚有距離,是以勞工局同仁另擇期視謝君返回工作,或逕前往宿舍,向謝君確認。
(3)查據臺中市政府復稱,該府勞工局處理同仁因基於外國人自身對本案事件判斷、信賴雇主,及雇主於法律上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之責任,判斷謝君之前人身傷害事件已無急迫事由,於再次訪查時敏感度不足,對於未能預見可能發生之危害立即深入訪視或依作業流程立即回報該府勞工局請示反映協處,致本案謝君再遭暴力傷害,實有未竟積極之周妥,相關人員已由該府勞工局檢討懲處(該府於101年5月25日核定該局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人員張○○、林○○2人,以「工作不力或處事失當,或因過失貽誤公務」為由,各予以記過1次處分)。嗣該府研議相關策進作為,除規範於第一時間配合警察機關,勞工局處理人員須親自與外國人接觸,並深入面對探求事件過程;另就查處人員之教育訓練除法規認知外再加入風險危機判斷控管處遇課程,以加強第一線處理人員正確判斷處理能力,防範可能再次發生的危害。
(4)查據勞委會復稱,對於地方政府之查處案件技巧、查處案件之認知判斷及其案件關聯之敏感度,該會將持續加強與地方政府之溝通。另該會已規劃於本(101)年7月至8月間,辦理4場業務研習會議,並將上開議題納入教育訓練課程進行個案研討,屆時將邀請地方政府參與前開教育訓練。
(5)據上,本案謝君於4月9日向勞委會1955專線申訴雇主及仲介不當對待,隔日(4月10日)即遭仲介糾眾圍毆,謝君向1955專線表示不敢再住在宿舍,請求安置,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獲派案後,未予先安置再深入調查,即將謝君交付雇主代表帶回,嗣後謝君又返回仲介提供之宿舍(只有雇主一面之詞,真正原因不明);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嗣派員於同年月13日上午前往外勞謝君工作所在地公司實施檢查。當日晚間謝君即被仲介毆打成重傷,生命垂危,凸顯該府外籍勞工業務查察人員處理本案過程資訊未臻齊備,判斷失誤,敏感度不足,核有未當。
(6)另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該府外籍勞工業務查察人員至謝君核准工作地進行雇主(由會計人員代表)之談話紀錄調查後,並要求提供外勞謝君之出勤紀錄、薪資明細表等相關資料查證,雖未發現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具體事證,然謝君於4月9日向1955專線申訴時即稱雇主不讓外勞親自打卡,故出勤紀錄有不實之虞;況謝君在宿舍外遭仲介糾眾圍毆,謝君曾申訴不敢再住宿舍,13日上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人員前往工廠調查時,雇主代表稱,謝君在宿舍,檢查人員為與謝君確認本次檢查結果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確認謝君之人身安全,允應立即訪視謝君。惟承辦人員以公司與宿舍兩地尚有距離為由,未立即進行訪視確認,處置消極怠惰至明,洵有失當。
(四)綜上,根據美國國務院於2011年即2012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均肯定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努力,列為狀況最佳的第1級,然本案之發生,對我國國際形象戕害至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相關承辦人員處理本案實有欠機敏,未能謹慎將事,處置消極怠惰,殊有未當;相關主管皆未善盡宣導及監督責任,洵有欠當;臺中市政府難辭督導不周之咎,與首揭各項規定有悖,均有違失之責,允應徹底檢討改進。
三、勞委會職訓局1955專線功能不彰,無法確實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導致外勞謝君被毆致殘,殊有未當:
(一)按勞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外籍勞工管理及輔導制度,以避免外籍勞工在臺灣地區產生社會問題;提供外籍勞工相關管理及輔導措施,以協助其解決生活上及工作上所遭遇之困難與問題;公平對待外籍勞工並保障其應有權益,以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獲准入境工作之外籍勞工,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並受中華民國法律的保障,如遭受任何不當、不法對待或剝削,均可就近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及請求調解;勞委會及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管道,保障合法外籍勞工,查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輔導措施第3、第4及第5點分別定有明文。為積極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委會爰於98年7月1日建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期能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專線服務內容包括:受理申訴服務、轉介保護安置服務等。因此,外籍勞工發生契約、工資、工時等相關爭議時,皆可透過該專線提供諮詢及申訴服務,該專線於受理後,將派案請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以落實相關案件後續處理之追蹤管理機制,並確實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
(二)函據勞委會查復謝君歷次向1955專線通話情形如下:
謝君歷次向1955專線通話譯文摘要一覽表
序號 |
日期 |
時間 |
案件類型 |
1 |
3月12日 |
21:09 |
一般諮詢 |
2 |
3月23日 |
14:28 |
一般諮詢 |
3 |
3月23日 |
20:47 |
一般諮詢 |
4 |
3月24日 |
10:53 |
一般諮詢 |
5 |
3月24日 |
18:14 |
一般諮詢 |
6 |
4月3日 |
22:36 |
一般諮詢 |
7 |
4月9日 |
12:46 |
一般諮詢 |
8 |
4月9日 |
22:30 |
一般申訴 |
9 |
4月10日 |
22:12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10 |
4月10日 |
22:37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11 |
4月10日 |
22:38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12 |
4月10日 |
23:16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13 |
4月10日 |
23:18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14 |
4月11日 |
00:30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15 |
4月11日 |
00:34 |
緊急案件-人身傷害 |
監察院製表
卷查謝君於101年4月10日向1955專線緊急申訴之通聯譯文摘要如下:
項次 |
時間 |
內容 |
1. |
4/10/2012 10:12:56 PM |
1955:1955您好!請問有甚麼問題可以為您服務? 謝君:喂!您好,我是00 000 000000 我昨天有請1955協助申訴,現在我剛下班回到宿舍門口,仲介叫我下車,有幾個人拿棍子在等我,準備要打我。 1955:請問您的護照號碼? 謝君:我的護照號碼是:B0000000。 1955:請問您目前所在的地址? 謝君:我在宿舍,地址是神岡光啟路000號。 1955:請您稍等一下,我先查詢。 謝君:是,請您快一點,他們快要打我了。 1955:您是不是在臺中市神岡區光啟路000巷0弄0號 對嗎? 謝君:對。 1955:請問您確定他們會打您嗎? 謝君:是,我目前在車上,剛下班,他載我回到宿舍的路口,他只叫我一個人下車,外面有幾個人在拿著棍子準備打我。 1955:您現在是否方便自己報警,報警號碼是110。 謝君:您幫我報警吧!因為我語言不通,很不方便。 1955:好的,您目前還是在那個地址嗎? 謝君:是,快點。 1955:好!我馬上報警。 |
2. |
4/10/2012 10:37:26 PM |
1955:1955您好!請問有什麼問題可以為您服務? T君:您好!我是00 000 00000 剛才我有來電表示剛工作下班,被仲介請人來要打我。 1955:是。剛才我們已協助您報警了,請問現在您的情況如何? T君:我已經被打,目前躺在宿舍,不能動了。 1955:您已經被打了。 T君:是。 1955:請問警察已經來了沒? T君:還沒。 1955:是。請問您是否知道誰對您人身傷害? T君:是仲介。 1955:是仲介的人還是仲介? T君:是仲介請來的人。大概有10個年輕人。 1955:請問您是否需要申訴仲介? T君:我要申訴。我希望現在勞工局可以來幫我安置,我現在不敢在這裡了。我怕今晚他們又來把我帶走。 1955:是。麻煩您稍等一下,我幫您轉電話給另外一位姐姐服務您可以嗎? T君:可以。 |
3. |
4/10/2012 10:38:41 PM |
1955 :1955您好,請問有什麼可以為您服務的嗎? 謝君 :您好,我是00 000 00000。 1955 :請問有什麼為您服務的嗎? 謝君 :我剛下班仲介有請人來打我。 1955 :請問您如何被打呢? 謝君 :因為我有申訴仲介,所以… 1955 :請問您的護照號碼是? 謝君 :B0000000。 1955 :可以再講一遍嗎?因為我查詢不到您的記錄。 謝君 :我昨天有求請協助申訴過了呀! 1955 : 可以請您再次提供嗎? B多少呢? 謝君 : B0000000。 1955 :請您稍等一下。 謝君 :是。 1955 :不好意思,讓您久等了,請問您昨天有來電申訴? 謝君 :是。 1955 :您申訴的問題是:許可以外工作,加班費、護照和稅務,是嗎? 謝君 :是。 1955 :請問事情發生的經過如何? 謝君 :我今天上班仲介叫.. 1955 :請問何時發生? 謝君 :前(音檔聽不清楚) 1955 :請問是今天發生的嗎? 謝君 :我剛剛被打,我現在很痛,我正在躺著。 1955 :請問今天幾點您被打? 謝君 :於(晚上)10:30 1955 : (晚上)10點30分是嗎? 謝君 :是。 1955 :是仲介嗎? 謝君 :是仲介請人來打。 1955 :仲介請人打? 謝君 :是請人打。 1955 :請問仲介請誰?他叫什麼名字? 謝君 :我不知道,大約10個人,在我的宿舍的門外。 1955 :請問現在您有需要報警嗎? 謝君 :我要呀。 1955 :是,請問誰先動手? 謝君 :是他們打我,我沒有還手。 1955 :您沒有還手? 謝君 :是。 1955 :請問他們有辱罵您嗎? 謝君 :可能有,台語我不懂。 1955 :請問他們有恐嚇您嗎? 謝君 :他們講中文,所以我聽不懂。 1955 :請問您如何知道是仲介請人來打呢? 謝君 :因為下班在車上時,司機有叫我下車等小姐,是仲介小姐,我不下車,之後幾名年輕男生把我拉下車打我,打我的時候.. 1955 :那幾個人也在車上嗎? 謝君 :不,我們下班只有4個人。 1955 :請問仲介的名字您知道嗎? 謝君 :我只知道她姓高。 1955 :您是說這位高小姐請人打您? 謝君 :因為我被打之後,他們把我拉進宿舍時,我睜開眼睛有看到這位小姐站在外面。 1955 :您是說共有4個人是嗎? 謝君 :不是,我們有4人,但只有我一人被打。 1955 :不是,我的意思是有幾人打您?那4個人哪一個人用枴杖(棍棒)打您。 謝君 :不是,那4個人是和我一起下班的,打我的人是其他人呀! 1955 :是,請問高小姐是請1個人打您嗎? 謝君 :請幾名,很多人。 1955 :幾人是多少人? 謝君 :因為當時暗暗,(所以)我看不清楚共有幾人。 1955 :請問共有幾枝枴杖(棍棒)打您? 謝君 :我不清楚。 1955 :只有一人打嗎? 謝君 :不是,是很多人一起打。 1955 :請問一人一個枴杖(棍棒)嗎? 謝君 :不是,也有人沒有拿枴杖(棍棒),就用手腳打。 1955 :請問有幾人一起打的? 謝君 :我不清楚,大約有10人。 1955 :請問您需要如何協助您? 謝君 :我需要協助請警察來。 1955 :您需要協助報警? 謝君 :我還沒。 1955 :請問您需要安置嗎? 謝君 :要,我需要協助安置,因為現在我不敢住在這裡了。 1955 :您被打是在住宿外,外人打您,但不清楚是誰。您也不能確認說是仲介請人打您? 謝君 :不是這樣,當我坐在車上時,司機說仲介小姐叫我下車。 1955 :這不是仲介請人打您,您不可以這樣說的,您還未確認是誰打您,外人打您,而說是仲介請人打您,對嗎? 謝君 :是的。 1955 :請問您有什麼證據,證明說是仲介請人打您? 謝君 :是因為司機先生叫我下車等仲介小姐。 1955 :這樣不代表是仲介請人打您。THE THI MOI GIOI KHONG PHAI THUE NGUOI DANH EM ROI 謝君 :不是這樣,因為當我下車時,我有看到她。 1955 :請問您有什麼證據?E AU CO CHUNG MINH GI NOI LA NGUOI TA DANH EM DUNG K ? 謝君 : 我當時我有看到她。 1955 :您不能說有看到她,就是她請人打您。 謝君 :但有幾人(可以)作證。 1955 :誰可以作證? 謝君 :有幾人與我一起下班。 1955 :作證仲介打您嗎? 謝君 :不是,是看到仲介小姐站在附近和那幾個男生打我。 1955 :請您稍等,因為您無法證明是仲介請人打您,是嗎? 謝君 :是的。 1955 :請您稍等。 謝君 :是的。 1955 :1955您好!不好意思讓您久等。您那邊的地址已經報警了。 |
詢據勞委會表示,1955專線於謝君22點12分來電稱將被打而求救後,4分鐘內即立刻通報警察機關,以期儘速協助謝君排除危難。22點37分,謝君來電反映,警方尚未到達,惟已遭仲介教唆之不明人士打傷,希望申訴仲介及協助安置。經該會檢討上開1955接線人員接聽情形,並考量來電者申訴事項倘涉及人身侵害等緊急事項,有密集短時間內重複來電情形,1955專線接線人員應即時掌握時效,落實查詢來電者前次(歷史)申訴事項,以減少重複詢問。該會已責請1955專線加強接線服務員之教育訓練,並將本案列為訓練教材,並請1955督導人員針對表現不佳之人員,加強輔導,以提升話務人員之服務品質。
(三)查據臺中市政府對勞委會1955專線派案流程及資訊系統硬體不足之說明要以: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955專線派案資訊不足:本案就同一人別一般申訴案及緊急申訴案未併案派案,須由該府勞工局接案後始得查覺並併案供查辦同仁參考,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955專線派案改進參考。
2、1955派案資訊系統硬體不足:外籍勞工申訴案件日益暴增,100年申訴案量2,400件,為99年臺中縣、市合併前總量之2.5倍,凡接案、回復暨結案均須經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供該單一獨立電腦工作站一台,無法負荷分配繁雜工作量與即時性,建請增設同時得與地方政府資訊系統連結交換資料。
(四)另據臺中市政府覆稱,據不明人士於14日凌晨向勞委會職訓局1955專線陳訴外勞謝君被仲介毆打並已送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覆稱,該分局係於仲介4月15日前來報案,後進行相關偵查作為。
(五)查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表示,本案之所以發生如此憾事,主要係因各權責單位之間橫向聯繫與必要之訊息提供不足所致,警方建議爾後如遇是類案件,各單位間應主動提供相關之必要訊息與他單位,若未獲主動提供,亦應主動探詢,以避免研判、鑑別之事證資訊不足,而發生不當處置及未能即時偵查之時空斷層,影響當事人權益及案件偵辦之速度及成效;1955為外勞諮詢保護專線,應對入境之外籍勞工以個案式資料集中建檔之方式,將各個外籍勞工曾經申訴之內容,隨時彙整、更新,俾利即時掌握外籍勞工之申訴全部事實及所處現況,並於必要時即時提供各權責機關,作為正確研判鑑別之基礎,方能為適當、有效之處置及偵查。據上,相關權責機關資訊無法整合連結,在在影響案情判斷及處置效能。
(六)按謝君於101年3月12日至同年4月9日中午即已向勞委會1955專線尋求7次諮詢協助,雖未提出申訴,惟部分陳訴已涉及雇主或仲介之不法行為,1955專線允應主動積極介入,彙整相關資訊,提供臺中市政府研判、協處、調查,俾符合1955專線積極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之設置目的,1955專線之處置洵屬消極。
(七)謝君於同年4月10日下班在宿舍外即將遭仲介人身傷害時,撥打勞委會1955專線尋求協助,當時狀況危急,1955專線受理人員允應立即提供緊急救援協助,惟經審視通聯譯文內容,諸多通話內容一再重複且非屬必要(例如:一再詢問謝君如何知道是仲介請人來打他、有何證據等),專線人員欠缺同情心與同理心,且已逾越必要查證範疇,嚴重影響救援時效,殊有未當。專線人員之素養洵有不足,容有加強訓練之必要;另該專線之派案流程及派案資訊系統連結均有疏漏及未盡周延之處,亦有檢討之必要。又1955專線獲悉之不法行為資訊,亦應提供予相關權責單位依法處理偵辦,方能保障外籍勞工之人權。勞委會身為1955專線之主管機關,對該專線受理人員之專業訓練不足、派案流程未臻完善等缺失,未能妥予研處,致無法發揮該專線確實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之設立宗旨,監督不周之咎責難辭,殊有未當,亟應深入檢討改善。另應針對謝君申訴雇主(○○實業有限公司)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未依規定提供薪資明細表及未全額給付薪資等,及遭仲介公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暴力對待、扣留健保費、所得稅、護照、居留證、有無收受標準以外之費用、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等情事,積極督導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依法查明妥處,並列入追蹤管制,用維申訴人權益。
四、勞委會允應針對「外籍勞工安置法制化」及仲介管理等問題,謀求周妥機制,俾使勞政機關處理是類案件時有所依循;對於受虐勞工之安置處所及相關保護措施,均應徹底檢討改善,以保障外勞人權。勞委會允應與移民署洽商,對於受虐外勞、外傭、非法入境外國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等之安置,建立一整體性之協調機制,俾免類似人權侵害事件再度發生:
(一)按行政院為處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設勞工委員會;該會對於省 (市) 政府執行該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該會設職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事務,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第2及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掌理「關於外國人聘僱之許可及管理」、「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法制研究」事項,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第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函據臺中市政府對本案說明要以:
1、外國人安置作業規定及作法:
(1)按勞委會98年8月18日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符合該要點之安置對象有「1.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2.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3.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4.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5.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是以,經認定為符合安置之對象始依該要點對外國人予以安置庇護工作。
(2)有關勞工單位提供外國人安置庇護,依勞委會之規定係於有雇主未善盡照顧責任或與雇主有勞資爭議時施行,惟其非為法律強制作為且仍需徵詢外籍勞工個人意願。
(3)本案外勞確實已由勞工局依法責成雇主公司人員接回公司,當時確實無予以安置之必要。
2、對本事件法令疏漏不足或窒礙難行之建議:
(1)法規面向-外籍勞工安置法制化:
外籍勞工安置措施未具法律位階,安置要點僅係提供行政機關安置作業程序規範,安置後如未能查證外國人所提得安置事由證據,勢將引起行政作為無法律規範直接介入中斷私法勞雇契約履行爭議疑慮(按:現行僅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明訂安置相關事項)。
(2)安置意願問題-增訂強制安置要件:
雖在符合安置要點規範情形下政府雖得依外國人意願主張予以提供安置,惟勞、雇契約履行義務亦隨政府提供安置予以合理中斷,勞、雇契約除查有確實事證得依法片面主張終止契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轉換雇主外,對於未查具雇主違法事證之外國人恐將面臨返回雇主處繼續履約或陷入漫長勞資爭議案件協調過程,其間無薪資所得收入亦讓外籍勞工壓力倍增,甚或經依法或協調於國內轉換雇主,於法定期間內未得成功轉換雇主,外勞亦將抱憾離境返回其母國;是以外國人請求安置時,除由勞工單位篩檢安置法定事由外,亦須將其可能接續面對處理程序充分告知,以讓外勞有充分資訊判別其情狀及意願評估,免生後悔憾事;如此,將使外勞對於政府提供安置措施意願卻步,增加外勞遇險之風險,宜增訂政府強制介入安置要件,外勞並得因此於國內跨業轉換雇主規定,以保障外勞權益與安全。
(三)查據勞委會復稱,該會經檢討實務上,雇主多有委任仲介進行生活管理情形,為維護外籍勞工權益,保障人身安全,該會業於101年6月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受理外勞遭受人身侵害案件時,應深入瞭解雇主與仲介公司間是否具有上開委任關係,並依安置要點相關規定妥為安置,以保障外勞權益。
(四)詢據相關主管機關得知:本案除由雇主委託仲介業提供外籍勞工勞動力外,該外籍勞工之生活起居管理及住宿,亦完全委由仲介負責。另該外籍勞工之薪資亦由雇主交由仲介轉發,有如勞動派遣,而非單純外勞之仲介,外籍勞工及雇主均委託仲介,但原則上勞工與雇主雙方對立,仲介為雙方代理,易產生仲介處事不公現象,仲介欺矇雙方,從中牟利情事。現有法令容有疏漏不足之處,已不敷現況之需求。又以本案為例,仲介涉及嚴重人身傷害行為、扣留健保費、所得稅、護照、居留證等情事,主管機關亟應深入研議相關防弊措施,加強仲介管理,以為因應;另仲介業者之保證金300萬是否足敷處罰、後續求償等需求,有無提高之必要,主管機關併應妥予研議,謀求周妥因應措施。
(五)據上,勞委會身為全國勞工行政事務之主管機關,允應針對「外籍勞工安置法制化」、「雙方代理」、「加強仲介管理」等之結構性問題,責成所屬機關因應社會現況,謀求周妥機制,俾使各地方勞政機關處理是類案件時有所依循;對於安置對象、安置條件、受虐勞工之安置處所及相關保護措施,均應徹底檢討改善,以保障外勞人權。勞委會允應與移民署洽商,對於受虐外勞、外傭、非法入境外國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等之安置,建立一整體性之協調機制,俾免類似人權侵害事件再度發生。
五、行政院衛生署允應協調中央健保局及臺中市政府全力照護並妥予規劃病患謝君之後續復健醫療及社會救助事宜,以免損及病患權益及國家人權形象再度遭到傷害:
(一)行政院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特設中央健康保險局;該局掌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事項,查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條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據行政院衛生署對本案之說明如次:
1、該個案之現況、後續復健醫療,該署豐原醫院說明如下:
有關謝君在該署豐原醫院住院之中文病歷摘要及治療經過如下:
病患謝君於101年4月13日經其友人送至該院急診室,主訴近日有頭部外傷情形,今日因發現神智不清,故送至該院急診;經該院一系列檢查,發現病患因頭部外傷導致腦部神經功能嚴重受損,併有呼吸衰竭現象,經安排於加護病房住院,予以藥物治療,並施予氣管切開手術;病患情況逐漸穩定,於101年5月15日轉至復健科病房,接受後續復健物理治療,目前病患生命跡象穩定,但仍存有嚴重神經功能障礙、神智不清、四肢僵硬、臥床,無法自理生活,建議轉至護理之家,並接受長期復健治療。
2、該個案之健保費用給付部份,該署健保局說明如下:
該員自100年12月加保,至今仍為在保中。
(1)經查該員自101年4月10日至4月11日於台中清泉醫院急診,總醫療費用7416點。
(2)又查該員自101年4月13日至署立豐原醫院自費急診就醫後,轉以健保身分就醫,迄今仍住院當中,相關醫療費用須待該員出院後,再由醫院依規定申報;目前,該局尚無該員轉至署立豐原醫院就醫之健保相關醫療費用資料。
(三)查據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預估謝君後續照護費用如下:
若住民入院5人房,有2管(鼻胃管及氣切管),使用氧氣,平日須抽痰,大小便失禁,需使用尿片等耗材,入住5年費用試算總計為2,292,740元(註:上開照護係依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估算,非屬健保給付範疇)。
(四)本案係攸關政府人權立國政策的重大人權侵害案件,被害人謝君係經我政府合法引進並協助我產業發展之外籍勞工,竟遭仲介唆使暴徒圍毆,導致重殘。後續之長期復健治療及安養需耗費龐大人力、物力。倘若謝君遭終止雇用,不具健保資格,或健保不支付之費用(如入住護理之家費用),相應之醫療照護費用,均有賴政府妥為綢繆。行政院衛生署身為國家最高衛生行政機關,允應督促所屬機關全力治療病患謝君並協調中央健保局及臺中市政府,妥予研議後續長期安養照護、求償及社會救助事宜,以免損及病患權益及國家人權形象遭到再度傷害。
六、法務部係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機關,依法應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儘速深入偵查妥處本案,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以儆效尤,並研議被害人是否適用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以資照顧其後續之生活;另本案係屬重大人權侵害案件,法務部允宜將本案列為「人權兩公約」推廣宣教之教案,以資警惕: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特設法務部。該部掌理「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刑事偵查、……等檢察行政之……、指導及監督」、「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刑事偵查、……之指導及監督」等事項,查法務部組織法第1及第2條定有明文。
本案係攸關政府人權立國政策的重大人權侵害案件,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暴力行為令人髮指,施暴者暨共謀犯罪行為人應由司法從重苛責,以杜絕暴戾風氣。另由於後續之行政制裁及民事求償等工作,有賴刑事偵查結果。法務部身為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機關,依法自應指導、監督所屬檢察機關儘速深入偵查本案,針對目擊證人及雇主會計等人說詞進行查證,必要時佐以測謊,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以儆效尤。並允應研議可否適用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協助被害人爭取權益,以資照顧其後續之生活;另本案係屬重大人權侵害案件,法務部允宜將本案列為「人權兩公約」推廣宣教之教案,以資警惕。
七、警政機關應對被害人作必要之人身保護,防止一切可能危害:
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查警察法第2條及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警政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查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2條亦有明文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個人生命、身體、……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亦定有明文。警察人員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狀況,探查是否有人受傷。受傷者不論其為被害人或加害人,均應迅速予以救護或送醫,並視情形,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2點亦有明文規定。
本院委員分別於101年6月6日及11日兩度赴豐原醫院探視謝君時,該病房均無戒護人員,詢據警政署人員表示,受限警力不足及案件量多,必須符合證人保護法經檢察官核定者,方予保護。
惟查,本案係攸關政府人權立國政策的重大人權侵害案件,被害人謝君係經我政府合法引進並協助我產業發展之外籍勞工,竟遭歹徒二度傷害,導致重殘,其行逕兇殘,令人髮指。由於後續之刑事偵查、民事求償等事項,均有賴謝君之證詞,其人身安全維護,殊屬重要。警政署身為國家最高警察行政機關,依法允應督促所屬警察機關全力維護被害人謝君人身安全維護工作,俾免加害人對被害人再度進行致命性之傷害。
八、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允應針對本案所發現之相關問題,謀求改善策進措施,以勵來茲:
按行政院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特設「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並訂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設置要點據以執行。該會報置委員16人至18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該院就司法院代表、內政部副首長、……、法務部副首長、……、勞委會副主任委員、……、衛生署副署長、……派(聘)兼之。該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副首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該會報有關作業,整合行動計畫之工作進度及該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查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設置要點第1、第3及第4點定有明文。
查據政府有關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之工作重點,可以區分為4P,包括Prevention(預防)、Protection(保護)、Prosecution(查緝起訴)及Partnership(夥伴關係),從一開始的犯罪預防工作,進而強化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妥適保護及加害人的查緝起訴,乃至結合民間資源強化政府效能與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整體防制作為讓臺灣防制人口販運評比達到第一級的水準,值得國人驕傲。惟函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覆稱,本案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核本案之發生,凸顯相關主管機關未落實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推動防制工作,肇致此一重大侵害人權事件,對我國連續兩年榮獲最佳的第一級防制人口販運成效,不啻是是當頭棒喝及重大警訊。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允應秉持該會報設置宗旨,針對本案之結構性問題、相關問題癥結、現有體系缺失、資訊整合運用、網絡合作、加強仲介管理、被害人安置及醫療照護、人身安全維護及加害人追訴等議題,積極檢討改善並謀求具體策進作為,法規如有漏洞,應予填補。未來允宜結合公部門及民間資源,賡續落實人口販運防制法,共同推動防制工作,以遏止人口販運犯罪之發生,體現我國人權治國之精神,維護我國國際形象。
調查委員:周陽山、沈美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