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新利器—廉潔測試制度簡介
「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彰也」,希冀本文對我未來廉政制度能有啟發性的意義。
反貪新利器—廉潔測試制度簡介
◎吳仲明
壹、前言
貪腐可說是一種跨越古今中外的現象。惟,毫無爭議的是,「反貪促廉」已成為普世的共通價值,在期許提升貪污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下,「抑制貪污」應是民眾對政府的起碼要求,「弊絕風清」則是民眾對政府的最終期許。
學者顧慕晴指出,貪污犯罪具有隱密性、忌諱性、狡猾性、高犯罪黑數及擴散性等特質,蓋因貪污犯罪通常沒有特定的被害人(法益持有人不明確)或該犯罪行為的相對人並無被害感覺,而無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致使偵查機關不論在行為人舉發或證據蒐集上,都產生極大的困擾,運用一般的犯罪偵查技巧,可能無法充分有效地對抗,本文即嘗試介紹新的解決對策,希冀可以攻錯。
起源於美國紐約市警察廳之「廉潔測試」(Integrity Test),已證明對紐約市警察風紀之整飭與發掘貪腐案件有重大之收穫,進而達到嚇阻效果;因此,美國其他與民眾有密切接觸之公務部門(如司法、海關、採購等)及部分英美法系國家如澳洲、英國及加拿大等也都紛紛仿效運用。而我國法制沿襲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大相逕庭,是否能突破相關法令之框架,引進此一反貪作為,不失為值得研究的課題。
貳、何謂廉潔測試
廉潔測試是一種刺激行為(sting operation),藉由人為的預設狀況,以測試員警是否能遵循相關的法令規定。通常在實施前,必須於保密狀態下,由政府官員針對典型易滋弊端的狀況,設計一些模擬真實情境的橋段-如毒品交易,並使受測者有機會接觸該情境;而在過程中,管理人員必須監控受測者的行為反應,此除可避免不當限制受測者在測試期間的自由外,更有助於日後刑事訴追或行政檢討的效用。
一般而言,目擊官員貪腐的證人通常是人民,而其本身可能是行賄者或其他罪犯;或者,有時是涉案者的同僚。因此,配合調查或作證的意願難以提高,增加偵查或審判過程的困難。有鑑於此,廉潔測試發展出「目標測試」及「隨機測試」兩種態樣。其中「目標測試」係針對有貪腐傾向的特定對象所進行的測試,此在證明官員貪腐的案件上,可能具有突破性的重要意義。而在容易發生貪腐行為的領域中針對不特定對象隨機抽樣的測試,稱之為「隨機測試」,目的之一在藉此取得相關貪腐數據。此一測試若能依據腳本妥為執行,將有效阻礙機關內貪腐風氣的孳生,蓋官員心中隨時存有疑慮,顧忌每項任務都可能是在進行廉潔測試。
學者黃朝義指出,狹義之誘捕係為偵查機關(人員)或受偵查機關委託(僱用)者,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犯罪,並於行為人從事犯罪行為時立即加以逮捕的犯罪偵防方式;廣義之誘捕則尚包括一切使用類似「誘補」方式之偵查方法,例如暗中監視、等待犯罪行為者,稱之為「spy」;進行引誘者,稱之為「tempter」;積極引誘本無實施犯罪意圖者,稱之為「agent provocateur」;或者較為單純之誘捕技術,稱之為「sting operation」;若是臥底於組織犯罪,則屬較為複雜之誘捕行為,稱之為「fencing operation」。
既然廉潔測試為一種「sting operation」,就上述所言之誘捕偵查,可知其與廉潔測試在概念上有相當重疊之處,甚至可謂廉潔測試係誘捕偵查之一種型態,惟兩者仍非完全相同,其差異點主要在於:廉潔測試是針對貪瀆犯罪所發展出來的特殊偵查手法,而且是針對尚未發生之貪瀆犯罪;而誘補偵查可以是針對組織犯罪、白領犯罪、毒品或軍火交易,甚至同樣包括貪瀆犯罪在內之特殊偵查手法,而且除了針對尚未發生之犯罪外,亦可對於已發生之犯罪,基於逮捕犯罪嫌疑人之目的進行誘補。申言之,前者客體範圍較窄,後者範圍較寬。除此之外,廉潔測試之性質,尚與「臥底偵查」、「隱密探話」、「控制下交付」及「忠誠查核」等相鄰概念都有重疊之處。
參、廉潔測試之國際法法源
2003年10月31日經聯合國第58屆大會審議通過,且於同年12月9日正式簽署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可謂係全球反貪腐的象徵標竿;該公約第50條規定「特殊調查手段」(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明文要求「締約國應當在其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許可的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允許使用諸如電子或者其他監視形式和特工行動等其他特殊偵查手段,並允許法庭採信由這些手段產生的證據。」我國雖受限於外交阻力,未能加入此公約,然而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分子,仍應服膺此公約之規定與精神。據此,在反貪、防貪與肅貪工作上,廉潔測試既為英美法系國家、地區長期運用之特殊偵查手段,自有值得我國參酌,甚至仿效之處。
當然,在執行廉潔測試之前,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外,最重要的是必須具備法律基礎,且必須在國內法及國際法的範疇中探求。以英國為例,廉潔測試特別考慮的是「歐洲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8條中有關隱私權部分。而在美國,則將「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及「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有關隱私權部分納入限制的範圍。顯見在英美法制上,所重視的是廉潔測試可能對隱私權所產生的影響。
肆、結語
追訴手段的「有效性」往往與其「法治性」成反比。雖然廉潔測試係一極具爭議性的制度,我國引進初期不妨仿效澳洲,實施方法以「目標測試」為主,迨累積相當經驗後,再行檢討是否實施「隨機測試」。而國家在採取此一手段時,自然不可忽略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除應有法律依據外,實施之要件也必須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更應合理、正當,方符合憲法保護人民之意旨。
左傳云:「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彰也」,可見貪污瀆職對於國家發展之影響。希冀本文對於我國未來廉政制度之設計能具有一點啟發性的意義。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政風室主任)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