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門中的修行-後塑化劑事件的反思
公務員並不僅是一份有保障的工作,它有更值得努力追求、實現的價值。
公門中的修行-後塑化劑事件的反思
◎ 何祖舜
今(100)年5、6月全臺經歷了一番驚心動魄的食品危機洗禮,塑化大國的定義經此事件也給改寫,讓所有的臺灣民眾了解到:原來我們真的活在塑化的世界裡,從器皿到食品,從果汁到藥品,由外到內,無一不塑化,真正的體會到「自然的最好」這句話的深遠意涵。
3、4月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楊技正以薄層分析(TLC)儀器、氣相層析儀反覆檢驗後,確認「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DDS-1六淨元益生菌」含有高達600ppm的塑化劑DEHP,經過主管機關進一步分析,發現該益生菌產品使用的原料優格粉含有DEHP。追查優格粉的供應商「加川興業」後,發現原料來自「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5月16日確認金饌的起雲劑購自「昱伸香料有限公司」。5月19日移送彰化地檢署調查,進而從昱伸公司追出更多使用含塑化劑DEHP起雲劑的下游廠商,震撼臺灣與世界的塑化劑污染事件;自此如野火燎原般地快速擴散,一發不可收拾,莫名的恐慌瀰漫整個社會。歷經一連串的行政措施及數個檢察機關積極偵查,讓案件輪廓逐漸浮現、清晰,加上因時間經過、新聞報導、談話性節目沒日沒夜地轟炸,讓民眾不安的情緒逐漸沈澱,回歸理性的看待;再加上相關涉案廠商負責人逐一起訴後,塑化劑事件的騷動,漸漸地遠離了新聞媒體,關注也快速降溫。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法治社會,民眾依賴國家機關制定並執行法律,以維護其最基本的生活安全。而法律作為民主社會中維持秩序、規制人類彼此行為的基準,其基本的預設是:所有參與社會共同生活的人,為了追求人類社會的和平、秩序及個人發展,遵守大家所共同認可的規範,才能獲得最大的幸福。因此當有紛爭發生時,應尋求法律的協助,而法律也應當發揮其處理、解決問題的作用。
塑化劑一般是用於製造PVC產品時,控制產品所需柔軟度的添加劑。塑化劑的種類甚多,鄰苯二甲酸酯(phthalate)類是較常用的化學物質,其中又以「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 」,也就是引起本事件的原兇DEHP使用量最大。DEHP為有害人類身體健康物質,已是廣為各界所熟知,歐盟執委會將之列為授權管制物質,且於2006年規定禁止在玩具裡添加。然而,在臺灣,確有如此黑心的商人,將此類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毒性物質,在生產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流程中添加DEHP,取代合法的起雲劑,目的卻僅為了牟取個人的私利,這與早年發生在雲林地區的「斃死豬」案子如出一轍。明知有害於大眾,卻仍執意為之。
雖然食品衛生管理法就違反上開規定時,對於違法的行為人、公司得處以罰款(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同法第31條第1款);沒入銷毀添加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若情節達於危害人體健康者,甚至以刑罰加以制裁(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即便是過失犯,同條第3項仍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此處須淤說明的是,這樣的規定是在發生塑化劑事件後,立法院緊急在6月修訂,理由無非是藉由提高刑度及罰金,以達遏阻不肖廠商之效果。)然而,在這起事件中令人震驚與訝異的是:根據涉案被告自己的陳述,當初入行學習生產起雲劑時,就已經是用這些東西,有些甚至因為已經被禁用,後來才改用DEHP!剎時大家方悉已不知有多少的有毒食品,已經悄悄地被吃進身體。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的規定,其實早在民國64年即已明定,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以塑化劑為原料違法生產起雲劑的情況,顯然已經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可是為什麼直到100年3、4月間才被揭發?此處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實在值得我們深思!
法律,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規範。法律存在的價值,在於其所揭示的價值得以藉由執法人員實踐。因此,犯罪始終隱藏在黑暗之中,若非盡心盡力奉獻的公務員,竭力摯起法律的火炬,將無以使其現形。此次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無數的公務員認真執法的身影,揪出弊端,追查原兇,控制損害,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在事件告一段落之後,仍然值得社會記憶與喝采。個人有幸參與其中部分的偵查,約略將其發展簡述如下以為記。
當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發覺有塑化劑添加於食品,對應的作法是將案件轉給地方政府衛生局處理;一般而言衛生局作法約有二種,其一是自行進行行政檢查,二是將案件移送(告發)地檢署,由檢察官來進行偵查。據聞昱伸案是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獲衛生署通報後,透過平時建立的管道找到了彰化地檢署,經彰檢分案調查,發覺事態的嚴重性,決定深入追查,進而引爆了震驚全球的食品塑化劑污染事件。真正引發各界關注是自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押昱伸公司負責人開始,逐漸擴及賓漢公司起雲劑製造商,以及如下游金果王等公司。從違法添加起雲劑生產源頭,向下擴及飲料、食品等產品製造商,乃至於知名景點、夜市攤商,範圍之廣,近年少見,複雜程度,超乎想像,對於民眾所造成的莫名恐懼感,直逼SARS、新流感時期。
從4月食品藥物管理局確定塑化劑污染,到彰化地檢聲押賴姓負責人止,應該算是這次事件的發炎期,找到了污染的源頭。進一步追查昱伸所生產的有毒起雲劑的下游通路,發現起雲劑廣泛用於日常生活中的各類商品,其中又以大眾習用的飲料、果汁中最為嚴重,直至5月底臺北市衛生局接獲新北市衛生局通報,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以生產濃縮果汁原料為主的金果王公司,長期向昱伸公司購入有問題的起雲劑,但衛生局派員至金果王公司檢查,遭到金果王公司人員的刁難,進而請求臺北市調查處指派調查官協助,方能取得相關金果王下游廠商名單,此時才發現塑化劑污染擴散的程度,從認知中的知名飲料製造商擴及夜市飲料攤商、早餐店等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店家。消息見報後,士林地檢署隨即分案,指派專案檢察官主動與臺北市衛生局、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承辦人聯繫,取得相關資料,準備進一步追查金果王公司是否明知起雲劑摻有有毒塑化劑,仍用以添加於其所生產之食品中時,即發生金果王將放置於通河街工廠處之產品,僱工運送至不明地點狀況;檢察官獲悉後隨即調派檢事官、調查官、員警緊急搜索,並通知衛生局派員到場協助辨識。因事出突然,媒體獲悉,導致大量報導有關金果王公司商品販售情況,再加上根據查扣所得資料以及金果王公司人員陳述,發現金果王公司隱匿了相當多的內情,摻有塑化劑的商品並不僅止其向新北市衛生局所通報的商品項數量;陳姓負責人經訊問聲押獲准,並請兩地衛生局協助全面清查金果王下游通路商,期能將相關受污染商品全面回收、檢驗。此時,塑化劑污染事件已在全臺蔓延開來,摻有受污染起雲劑的食品擴及製作麵包用的果醬、藥品、蛋捲等,事件演變進入了併發期。隨著衛生署要求相關產品製造商必須自行提出不含塑化劑證明方得上架的措施,以及D-day的展開,加上媒體廣泛地報導塑化劑的相關資訊,使得消費者恐慌、不安的情緒慢慢平復,事件也漸漸進入了療癒期。
回顧整起塑化劑事件的發展來看,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人員楊技正的仔細與追根究柢的態度,在公務體系裡如暮鼓晨鐘般振聾發聵。衛生局與檢察署、衛生人員與檢調同仁的合作,各自本於其職權,在行政檢查與犯罪偵查中的協力將整起事件澈底清查,並積極追訴,讓食品衛生管理法維護國民健康的法律價值,得以實現,而不再只是置於殿堂裡的神聖石碑。
今(100)年高普考放榜了,5,737名的幸運兒在13萬5,000名報考人中脫穎而出,即將成為公務體系的生力軍。在求職不易的現今社會,公務員的身分、俸給與退休等待遇、保障,或許顯得格外有吸引力。但公務員的本身並不單純是一份有保障的工作,它有更值得每一位公務員努力追求、實現的價值----執行法律、實現正義、保障民眾。俗話說:「人在公門好修行!」塑化劑事件應該是這句話最貼切的實踐。
(作者現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