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專院校教師申請 學術研究計畫可能 衍生法律問題之探討(下)

2012-11-19 12:51

涉及向政府機關申報經費補助及核銷事務者,不可便宜行事。

公立大專院校教師申請 學術研究計畫可能

衍生法律問題之探討(下)

◎吳榮修

  解析:某公立大學教師乙→從事教學研究業務之人員;明知未支出參考資料影印費→明知為不實事項;偽填不實單據內容→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登載業務職掌之文書;據以申請補助款→行使及使人交付財物。

  論科:乙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處。

(三)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解析:某公立大學教師丙→行為人;所有權屬於教育部之某儀器2組→丙為持有人;丙以備用儀器充作私人接受民間機構委託研究之用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為占有;不法所得金額→新臺幣10萬元。

論科:侵占犯為即成犯,有易持有為占有之行為,其犯罪行為即已構成,縱該備用儀器事後亦如期繳交予教育部,惟丙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或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案例:某公立大學教師丙向教育部申請○○專案研究計畫獲准,依該研究計畫內容,丙可核實報銷採購某儀器2組,惟財產權屬於教育部所有,其中1組為備用,丙共計花費20萬元購買某儀器2組。惟丙於該專案研究計畫實施期間,某民間機構亦委託丙從事性質相類之研究,並要求丙應自備研究設備,丙乃接受委託,並將該組備用之儀器挪作該民間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用途。

肆、防範措施

   公立學校教師接受委託或申請學術研究計畫,應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虛偽報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3點早已明定:「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出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至於能否聘任近親為助理?經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此種態樣雖亦常見,但卻為相關法令所禁止。

  關於助理能否兼任?以及研究經費不得支付之費用類別,則分別明定於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第5條(專任研究助理需專職,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之計畫,經查屬實者,其支領兼任之費用,一併追繳。)及第8條(研究經費之支用,不得支付左列各款:1.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本部人員酬勞。2.已支領固定津貼之研究計畫人員不得於計畫內支領其他酬勞。3.與計畫項目不符之費用或墊撥款項。4.未經本部書面同意,逕行歸墊本部委託計畫核定前之開支。5.購置受委託人或監督機關行政事務設備【如:影印機、傳真機、電腦設備】。6.招待應酬費用、罰款、貸款利息及各種私人用款。7.國外旅費。)

  依上述可知,防範之道除應恪遵經費報銷相關規定,實報實銷為上策外,相關承辦人員應熟稔報銷作業規定,遇有疑義,應尋求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學校會計/主計、人事專業人員則應主動提供疑義諮詢,並定期實施相關法令研習及不定期轉達上級函文、傳閱相關案例剪報資料,藉以惕厲及避免觸法。公立學校教師申請研究計畫專案前,則應自我評估有無能力於期限內完成,並妥擬經費支出控管之規劃,以免屆時慌亂,自誤前程。

伍、結語

   教學是辛苦的勞動密集業,不僅動腦、動口,還要動手(打電腦、做實驗);學術研究是老師的強項,但涉及經費報銷之行政事務,則可能是弱點,此時必須自助人助,亦即自己要抽空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經費核銷程序,遇有問題疑義,則須多方諮詢意見,尋求解決之道。所謂百密終有一疏,就算再精心設計之不法計畫,亦終有疏漏之處;當心中燃起貪念時,如果能悟解「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能捨能得」之真意,相信必能平安駛得萬年船,讓從事學術研究者得到應有的尊嚴。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年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