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白吃白喝觸犯詐欺罪案例研析

2012-11-19 12:26

 

恃權凌弱,需索酒食之行徑,不僅為法之所不許,亦嚴重戕害公務員之形象。

公務員白吃白喝觸犯詐欺罪案例研析

◎吳榮修

壹、案情概述

  甲男係○○縣政府警察局巡佐,於民國95年間任職於該局○○分局○○派出所,因工作關係認識殯葬業者乙男,又乙之岳母丙女於○○縣○○鄉○○路開設「○○卡拉OK店」,由乙之妻丁女在該店內擔任服務生;甲曾與友人前往該店內消費數次,均由其友人代為付帳。詎料甲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亦無意願支付,且無任何人會代為支付,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不法之利益,於95年8、9月間某日,再度與友人戊男等人前往「○○卡拉OK店」消費,隱瞞自己無支付能力之事實,照常點用酒、菜,並以要求丁代其投幣及操作卡拉OK伴唱機之方式,使用店內之卡拉OK伴唱服務,且招待上開不知情之朋友戊等人一同享用前述酒、菜及歌唱服務,致使丁陷於錯誤,誤以為甲有支付當日消費款項之意思,進而提供店內之酒、菜及卡拉OK伴唱服務予甲等人使用;甲因而詐取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酒、菜與使用卡拉 OK 伴唱之利益得手。嗣甲等人欲離去時,丁要求甲付帳,甲即聲稱其為流氓,出門沒帶錢,拒絕支付上開消費款項而逕自離去,嗣後亦未再回到店內支付上開款項,丁始知受騙。後因於96年12月間,甲又多次撥打電話要求乙、戊2人提供宴飲招待,乙、戊不勝其擾,乃向○○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提出檢舉,並偕同丁一併檢舉甲上開犯行。

貳、偵審及懲戒情形

  案經○○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一審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論以:「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甲除觸犯刑法詐欺罪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3款、第13條及第24條前段等規定,議決甲「降壹級改敘」。

參、問題探討與研析

  甲為現職警察,其身分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亦屬刑法第10條第2項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恃權凌弱,需索酒食之行徑,不僅為法之所不許,亦嚴重戕害人民褓姆之形象,故其違法行為需受刑罰及懲戒處分。本案例中,甲「白吃白喝」涉及之詐欺犯行,業經法院判決審認,因甲及檢察官未提上訴而告確定。惟其中仍有值得探究之議題,茲分述如下:

  一、白吃白喝者之法律責任

  「白吃白喝」者,具多種態樣類型,類型一為無支付餐飲費用能力及無支付費用意願,於點食餐飲後逃避付帳或賴帳者;類型二為有支付餐飲費用能力,而無支付費用意願,於點食餐飲後拒不付帳或逃避付帳者;類型三為不論有無支付餐飲費用能力,以暴力威嚇方式要求商家免費提供餐飲,或於點食餐飲後,以暴力威嚇方式拒絕付帳者,即俗稱之「霸王餐」;類型四為「騙吃騙喝型」,如行為人誆稱與某名人或政府高官熟稔可代引薦、可代招攬業務等,使商家誤信而供應餐飲,或詐稱商家所提供之餐飲不合飲食衛生規定或未依商品目錄圖像所載內容製作等,使商家誤信或為避免衍生無謂事端而免收費用;類型五為商家為討好特定身分之顧客或有特殊目的,同意不收餐飲費用者。

  上開行為人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因態樣類型不同而有差異,類型一即本案例中之甲,本身財務狀況不佳,且明顯無支付餐飲費用之能力,應負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點用酒菜部分;另使用卡拉OK伴唱服務部分,則觸犯同法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類型二之態樣,實務上仍多以其自始至終即無支付費用之意願而點食餐飲,故認定其有使人陷於錯誤提供餐飲之犯意,而論以詐欺罪;但部分見解則認為屬民事履約付款紛爭。類型三之態樣,則依個案情節,可分別適用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類型四之態樣,實務上多以詐欺取財罪名論處。類型五之態樣,行為人若無虛偽誆騙之言行,純係商家主動示好免費提供餐飲,則無刑罰可言。

  二、甲男有無利用職權藉機勒索等問題

  甲男為現職警務人員,具公務員身分,依上開案情所述,乙男及其岳母丙女、妻丁女等人,應知甲男之身分,且甲男當日進入店內消費,與一般客人無異,點用酒菜及使用店內之卡拉OK伴唱服務,至消費完畢將離去時,經丁索討消費金額,甲始表示拒絕付款之意,則甲男於「○○卡拉OK店」消費時,並未恃其警察職權要求丙、丁等人提供免費餐飲予以賄賂,或脅迫丙、丁行無義務之行為;另外,丙、丁證述甲自稱是流氓、從不帶錢等情節,甲則陳述,當日丙於收不到款項時曾說「警察出門都不用帶錢,像流氓一樣?」因雙方之說詞迥異,且丙、丁並未因此而心生畏懼,核其情節尚與公務員利用職權藉勢藉端勒索、不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或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等罪名之構成要件不符,故院檢未就此部分續予深究。

  本案例中,被告甲與受害人乙、戊等人為舊識,因乙、戊等人不堪甲積欠餐飲費用或電話要求免費招待等騷擾,始聯合向甲服務之機關提出檢舉。經內部調查後函送檢方偵辦,其中以本次白吃白喝之違法事證較為明確,惟因缺乏「利用職權」、「對價性」等要件,且所詐得之款項及利益合計僅2,500元,甲事後又與被害人和解還款,最後僅就甲涉犯詐欺部分追究其罪責。

肆、結語

  公務員依其職司領取俸給,奉公安分,自由自在,雖不足以奢華生活,但應能滿足基本日常生活所需;惟若不知廉潔自持,奢靡放蕩,流連聲色場所,輕者耗費積蓄無以為繼,重者貪贓枉法身敗名裂。本案例中,甲男經濟狀況不佳或有其他因素,但其不思振作精神,竟藉機買醉作樂,貪圖小利之心態確屬可議;企盼經此判刑及懲戒教訓,能令其痛改前非,盡心盡力為民服務。

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