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述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2012-11-19 12:43
行賄仍屬隳敗官箴之不法行為,維護官箴及政風廉潔,自應對行賄者加以制裁,方符人民之法律情感。
淺述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陳炎輝
壹、案情節略分析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我國於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原法案名稱為: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依本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曾有某甲向公務員某乙關說,希望乙違背其職務上某特定案件之行為;但甲於請託時,並未表示將給與乙賄賂,乙隨即應允並於事成之後,另行告知甲其所囑託之事業已辦成,甲旋即赴往乙之住處行賄相當價值之財物;乙雖當場收下